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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113年度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工作計畫

說明:

一、依市府113年3月28日府授社工字第1133065842號函辦理。

二、志願服務人員簡稱「志工」,為接受過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而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並以自由意志投入已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服務後,由運用單位登記時數。「義工」則非屬志願服務法規範之範疇,未有志願服務法規定之相關權利與義務,如接受志願服務訓練、領取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累積時數等,合先敘明。

三、本市教育志工訓練之規定,重申如下:

(一)基礎訓練:請志工本人至臺北e大完成6小時的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包括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志願服務倫理與內涵2小時、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並取得修課證明書。

(二)特殊訓練: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替志工上課(或以服務實習取代)並開立訓練證明,以增進志工對單位之瞭解。課程名稱及時數,統一為「運用單位業務簡介及工作內容說明(含實習)」2小時及「綜合討論」1小時。

(三)完成前述訓練並取得修課與訓練證明者,由運用單位至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https://cv101.gov.taipei/)替志工申請服務紀錄冊,並由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審核及製發。

四、有關志工投保一節,衛生福利部依據政府採購法委託臺灣銀行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在案,各機關學校除得選擇現行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廠商(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第一產物保險公司),亦得自行接洽其他產險公司保險方案進行投保。

五、近來有學校反映現行共同供應契約保費相較於過往年度保費有所調漲,且無法替未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義工」向衛福部簽定共同供應契約之廠商進行投保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一)倘各校年度經費不敷支應,建請參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之規定,自行籌組「志願服務計畫經費審查小組」,經該審核小組同意後於各年度業務費先行支應;另依該原則第6條規定,如非屬常態性,或為臨時性活動志工,則由各活動經費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本局將於114年度預算編列納入一般志工之保險費用,並調整導護志工之保費單價,保障志工權益。

(二)請學校務必輔導「義工」完成領冊作業成為「志工」,以確保符合法定被保險資格;倘有運用未領冊之義工,仍應為其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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