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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

主旨: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請貴校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4月22日臺教師(一)字第1130042652號函辦理。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

三、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誤觸法網,請貴校加強宣導,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四、相關宣導文宣圖檔可至https://space.moc.gov.tw/FxP9WD下載;另如有其他文宣尺寸需求或海報需求,請逕洽文化部承辦人詹小姐(電話:02-8512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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